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初级职称 >

初级职称《初级经济法》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考前重点回顾(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开庭和裁决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2-09-16 09:57:33【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