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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50个必考点来了!背完冲刺80分!


经济法一共50个必考点,此讲义的正确使用方法是按照讲义中列举的的必考点回归基础阶段,结合各自的基础阶段资料去做详细的复习!


【必考点1】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

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

国家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

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人身、人格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

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书籍、图册、录音录像

荣誉产品

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行为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必考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VS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

16 周岁≤未成年人﹤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具体情况

是否负刑事责任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

14 周岁≤ 未成年人﹤16 周岁

触犯法定的 8 种罪行

(杀伤奸抢毒火爆投)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 8 种以外的其他罪行

×

16 周岁≤未成年人﹤18 周岁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 周岁

故意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医疗

精神正常时犯罪


【必考点3】仲裁 VS 民事诉讼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前提条件

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

无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无效

放弃仲裁协议

适用范

人身关系纠纷

×

劳动争议纠纷

×

行政争议纠纷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文书生效时间

裁决书:作出生效

一审判决:超过上诉期未上诉

生效

管辖

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

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是否公开审理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原则上公开审理

强制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必考点4】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3 年

20 年

中止(想去不能去)

中断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

控制


(5)其他



【必考点5】行政复议程序

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前提条件

(1)已提起行政诉讼并受理,不得申请

(2)对征税行为不服,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3)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不服,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可以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被申请

人的要求

(1)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未举证则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撤回

(1)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撤回,经同意可撤回

(2)撤回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类型





主决定

决定维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2)原则上不得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


【必考点6】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必考点7】会计档案保管

期限

10 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0 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特殊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鉴定

(1)鉴定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2)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

(3)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销毁,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  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


(2)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电子会计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 员监销


【必考点8】会计人员及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岗一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3)会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监交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
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后 续 管理
  1.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必考点9】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
账户名称
主要用途
注意事项
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只能开立一个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
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需要支取现金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行批准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
证金、信托基金
不得支取现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
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经费
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必须由基本户转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收入汇缴资金
只收不付,不得支取
业务支出资金
只付不收
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
注册验资、临时任务
不得超过 2 年
用于验资只收不付
零余额账户
使用政府性资金
只设一个


个人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开立
银行柜面
自助机具
经现场核
验身份√
电子渠道
×
存款
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
消费和缴费支付
限额
限额
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限额
限额
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
经确认、限额
经确认、限额
存取现金
经确认、限额
×
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


【必考点10】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日起 1 个月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 10 日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 2 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 10 日
追索权
到期前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追索顺序
不分先后,可同时向多人追索
追索金额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或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必考点11】票据行为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可以补记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附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其后手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




责任
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保证的票据责任


【必考点12】商业汇票
分类
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100 万以上鼓
励使用,300 万以上强制使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财务公司)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个人不能使用
付款期限
纸质
不超过 6 个月
电子
不超过 1 年
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
提示付款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行,未能足额交 存票款,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尚未支付的金额
按照每天 0.5‰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票据,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通知银行
付款。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 付款项通知书”
贴现
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利息
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的利息计算
异地纸质商业汇票,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纸 质 票 据电子化
登记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情形
承兑、质押、保证、贴现
注意
(1)纸质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以纸质票面信息为准
(2)纸质票据贴现后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交易


【必考点13】支票
分类
转账支票
只转账
现金支票
只现金
普通支票
Both,划线支票只转账,不现金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出票
(1)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身份证明,预留签名和印鉴
(2)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付款
(1)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 10 日
(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付款人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空头发票
(1)签发金额超过实有金额,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2)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3)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必考点14】信用卡
申领
申领单位卡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使用规定
(1)
(2)
(3)
(4)
ATM 取现,每卡每日不超过 1 万元
柜面取现转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议约定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
发卡机构不得将卡内预借现金额度划转至其他信用卡
免 息 期 和
最低还款
(1)
(2)
非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
条件和标准由发卡银行确定
透支利率
上限:万分之五
下限:万分之五的 0.7 倍
违 约 金 和服务费
(1)
(2)
(3)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不得收取超限费
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提示义务
(1)发卡机构在协议中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
(2)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


【必考点15】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注意
汇款回单是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款项确已入账的凭据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收付款单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或符合条件城乡所有制工业
企业的异地收付款项
注意
(1)结算金额起点 1 万元,新华书店 1000 元
(2)必须是商品交易款项,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
(3)累计 3 次收不回或无理拒付,暂停办理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
单等办理款项结算
注意
(1)必须记载收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2)未开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
实名制
实名
一次性购买 1 万元以上
资金限额
单 张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5000 元
单张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是否可挂失
可挂失
不挂失
有效期
不得设置有效期
  1. 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
  2.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使用规定
(1)不具有透支功能
(2)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3)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 万元以上,
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4)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5)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
账户转移


【必考点16】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货物
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
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销售服务
交融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通话,出租出售带宽、波长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信,电子数据和互联网接入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
安装服务:包括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安装 其他建筑服务:钻井、拆除、平整、绿化、疏浚、爆破等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特殊:融资性售后回租
现代服务
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
租赁服务:建筑物、飞机车辆等广告位出租属经营租赁,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属不动产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
销 售 无 形 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  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肖像权、冠名权、网络虚拟道具、域名等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时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必考点17】增值税视同销售
代销双方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统一核算、
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对内
(无购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分赠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 同 销 售服务、无形资 产 或 者
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必考点18】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冲减后的销售额征收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的,折扣额
不得冲减销售额
销售折让或退回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扣减
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同期售价,不扣减旧货收购价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还本销售
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直销
(1)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通过直销员销售货物: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1)一般货物+啤酒、黄酒:单独核算未过期(1 年内)不并入销售额
(2)啤酒、黄酒以外的酒:均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征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主业”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且这些业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必考点19】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or 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注意:
不动产分年抵扣 60%、40%
购进农产品的计算抵扣不得抵扣:
(1)用于不产生销项项目
(2)非正常损失
(3)个人消费类(贷款服务)
注意:
价外费用(含税) 视同销售
特殊销售业务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or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环节
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扣缴计税方法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视同销售
非应税消费品
成本×(1+成本利润率)×适用增值税税率


无自己和他人
同期同类售价
应税消费品(从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适
用增值税税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抵扣过
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未抵扣
含税售价÷(1+3%)×2%
小规模纳税人


【必考点20】消费税税目
应税消费品
注意事项
卷烟(复合计税)
批发环节加征
雪茄烟、烟丝

啤酒、黄酒(从量定额)
包装物押金
白酒、其他酒
酒精、调味料酒不征
高档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上妆卸妆油彩不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钻
零售环节征收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
成品油(从量定额)
包括润滑油

摩托车


小汽车
乘用车、中轻型商务客车
电动沙滩雪地卡丁高尔夫车不征
超豪华小汽车≧130 万
零售环节加征
高尔夫球及球具
球、杆、包、头、身、把
没有其他球
高档手表
≧10000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
实木地板

只地板
电池

部分免征
涂料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420 克/升免征


【必考点21】消费税的计算
税率形式
适用税目
计税公式
注意
从价定率
除从量、复合以外的
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
费)÷(1-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特殊计算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收消费税


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
非酒类产品
收取时押金不并入销售额
但因逾期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缴纳消费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均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纳税
啤酒、黄酒
从量定额,包装物押金不征税
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翻新改造)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
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全额征税
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必考点22】自产、委托加工及购进应税消费品处理
自产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移送时不征收消费税
终端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按规定征
收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终端产品出厂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按移送使用数量缴税)
委托加工
( 按收回的数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
方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需缴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
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海关核定数量)
外购
(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准予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跨税目不能抵扣
征税环节不同不能抵扣


【必考点2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VS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应列入征税范围,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
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候可能恢复征税
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特定收入


【必考点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VS 不得扣除项目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刑事责任)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的支出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
不得扣除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计入税金及附
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

加当期扣除
地产开发企业)、出口关税、城


建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发生当期计入
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

相 关 资 产 成
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本,在以后各


期分摊扣除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盘

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

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 他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支出


【必考点25】企业所得税有限额的税前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全部
合理的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基本社会保险

全部
五险一金
补充社会保险
工资总额
5%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
商业保险
因公出差
全部
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特殊工种
全部
只限特殊工种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
60%
筹建期按 60%计入企业筹办费
销售收入
5‰
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
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
15%
30%(化妆品、医药、饮料)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筹建期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
利润总额
12%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 3 年内扣除
利息费用
向金融企业
全部

非金融企业
部分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必考点2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免三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减计收入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



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50%税前摊销
2018.1.1-2020.12.31 75%;175%
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
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
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抵免应纳税额
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 5 个纳税年度抵免
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必考点27】个人所得税税目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
(1)独生子女补贴
(2)公务员补贴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劳务报酬所得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
稿酬所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本社出版
作者去世,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将作品手稿拍卖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经营所得
按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
偶然所得
按次


【必考点28】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定
其他扣除


减除费用
60000/年
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1000/月
每个,可父母平分或一人扣除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 400/月
不得父母本人同时扣除
资格教育 3600
取得证书当年
大病医疗
60000/年
本人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
1000/月
首套
住房租金
1200/月
直辖市省会
1000/月
人口大于 100 万
800/月
小于等于 100 万
赡养老人
2000/月
可约定也可指定
法定其他扣除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200/月


【必考点2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标准
项目
能否扣除及扣除标准
从业人员
业主
工资
×(扣计生费)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3 倍×5%
补充医疗保险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3 倍×5%
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超限可结转以后年度)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2%、14%、2.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的 3 倍的
2%、14%、2.5%
生产经营费用与
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
难以分清
费用金额×40%
借款利息
向金融企业借款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内扣除
业务招待费
营业期间
(1)实际发生额×60%
(2)营业收入×5‰
取(1)和(2)较小者作为扣除限额
筹办期
实际发生额×60%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营业收入×15%,超限可结转以后年度
除按规定可全额扣除以外的公益性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30%
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 10 万元
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开办费
当年一次性扣除 or 不短于 3 年期摊销


【必考点3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税目
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形式
应纳税额
注意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
-6 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法定其他扣除
七 级
超 额
累 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度
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
五 级
超 额
累 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特定项目业主和员工扣减的区别
财产租赁所得
收入额≦4000:
收入额— 税费— 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收入额≧4000:
[收入额— 税费— 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1—20%)
20%
应纳税所得额
×20%
个人出租住房 10% 个人转租房屋可扣除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非货币性投资、招标竞拍债权,网络
虚拟货币
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
无扣减项
偶然所得


【必考点31】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捐赠
限额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
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扣除
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5)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
当年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1)≦1 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1 个月﹤持股期限≦1 年,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1 年,暂免征收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房屋
自用满五唯一,暂免征收
上市公司股票
非限售股:暂免征收
限售股:正常征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
正常征税
偶然所得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800 元,暂免征收
(2)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000 元,暂免征收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暂免征收


【必考点32】房产税 VS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权属未变动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
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或个人, 代管人、使用人
征税对象
房产
土地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税额计算
(1)从价计征: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租金×12%或 4%
实 际 占 用 的 应税 土 地 面 积 × 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政府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
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体育用
企业拥有并运营用于体育活动的大型体育场馆
减半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
办理产权变更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次月
纳税地点
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必考点33】契税 VS 土地增值税
房地权属变动
契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
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国 有 土 地
权出让
×
国 有 土 地
权转让
赠予
√赠与直系亲属或赡养人、通过非营
利团体或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公益事业不征税
继承
×
×
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抵债的√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抵债的√



抵债
交换
多交付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核实免征
不属于征税范
围的情况
典当、继承、分拆、抵押、出租
出租、代建、重新评估增值、房地产
开发企业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
计税公式
计税依据×税率(3%~5%)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1)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予以免税;超过 20%的,按全部增值额纳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家,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

施,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共有住房,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
买,酌情减免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占用后,重新承受,由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
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免征

(6)减免后改变用途不属于减免
范围的,应当补缴


【必考点34】土地增值税
扣 除 项目 金 额计算
转让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
拿地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建房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
利息+(①+②)×5%
利息不明
(①+②)×10%
销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的税金
城、教(不包括印花税)
优惠
⑤加计扣除额
(①+②)×20%
非房地产企业
拿地
建房
销售
不同
城、教、印
存项项目
房屋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
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据实扣除
销售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的税金




土地
销售
税 额 计算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上)
确定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确定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应 当 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 管 税务 机 关可 要 求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单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必考点35】印花税
纳税人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
据人、领受人、使用人
注意:合同担保人、证人、鉴证人不属于
税目
买卖合同
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不征
借款合同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承揽合同
不包括材料价值
建筑工程合同
包括总包、分包、转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
仓储合同
按收取的仓储费
保管合同
按收取的保管费
借款合同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
技术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产权转移书据
(3)法律、会计、审计:不属于
产权转移书据
(1)股权、著作权、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
(2)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税率
证券交易
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特殊规定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视同合同征税
(2)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但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合计金额
(3)不同税率税率,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缴纳方法
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委托代征


【必考点36】车辆购置税 VS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是否缴纳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不需要
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应税项目
汽车
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 电车(有轨、无轨)
挂车(挂车、半挂车)
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
乘用车(9 人以下)
商用车(商用客车、商用货车)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船舶(机动、非机动、拖船、游艇)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税
免税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2)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
(4)16-20 年,公共汽电车
(5)18-20 年,新能源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5)新能源车船
(6)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10%)
定额(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征收管理
一次征收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可否退税
(1)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未满 1 年全额退税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
(1)统一纳税年度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可
凭证明申请退还自失去月份至年终税款


【必考点37】资源税
应税产品
原油
(1)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开发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天然气
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其他非金属矿
包括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金属矿

海盐

纳税环节
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一次课征
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计算原则
征税对象为原矿,销售精矿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征税对象为精矿,销售原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是否视同
销售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
(2)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核定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必考点38】关税
课税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税率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配额税率、普通税率
应纳税额
从价税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税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税
从价+从量
滑准税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向变动
关税完税价格
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
费等+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  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
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得中国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得境外进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酌情减免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必考点39】其他小税种
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或征收比例
注意: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耕地占用税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注意:
免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减半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临时占用:应当缴纳,待恢复时全额退还
烟叶税
价款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
注意:纳税人为收购烟叶的单位
船舶吨税
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定额税率
注意:海关征收,50 以下、初次入镜、非机动船舶免税


【必考点40】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
  1.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责令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每  日万分之五)
  2.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由税务机关核定
  3.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4.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责 令 提 供纳税担保
情况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
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收入
(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法人代表需要出境的
(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4)
其他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范围
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采 取 税 收
情况
(1)
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保全措施

(2)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后责令缴



纳不缴纳的


(3)
税务机关在对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



明显逃避纳税义务,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

不 适
(1)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
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方式
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

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采 取 强 制执行措施
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方式
通知开户行扣缴税款,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范围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 适
(1)
(2)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出境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必考点4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依法依约履行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2)
(3)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之日起
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起算为用工之
超过 1 个月

日满 1 个月的次日,截止为补订合同前 1 日
不满 1 年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1)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之日起
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视为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经向劳动
满 1 年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定


(2)
依法每月支付 2 倍工资(11 个月)


【必考点42】带薪年休假
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能享受
  1. 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2.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1.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2.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
5 天
满 10 年不满 20 年
10 天
满 20 年
15 天
注意
  1.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 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一般不跨年,特殊可以跨 1 个年度
  3. 新职工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 1 天不享受


【必考点43】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
(1)
(2)
(3)
(4)
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其他单位支付
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具体工作,完成后即支付
加班工资
平日
150%
休息日(周六日)
安排补休或 200%
法定休假日
300%
如不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他规定
(1)
(2)
应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未放假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但节假日逢周六日,应依法支付 200%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
(1)
(2)
(3)
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补贴津贴福利待遇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执行;
注册地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双方有约定按注册地标准,从约定
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
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20%,且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必考点44】试用期
规定
  1. 属约定条款,可约定可不约定
  2. 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
  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
试用期≦1 个月
1 年≦劳动合同期限﹤3 年
试用期≦2 个月
  1. 劳动合同期限≧3 年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6 个月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
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期间支付赔偿金


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
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必考点45】经济补偿金
概念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
应当支付
  1. 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情形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解除
  3. 用人单位符合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而解除
  4. 用人单位符合裁减人员规定
  5. 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7.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不必支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
给予劳动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一般计算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
不满 6 个月,按半年
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殊计算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
工作年限(≦12 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必考点46】劳务派遣
注意事项
(1)
是补充形式,其岗位临时性(不超 6 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

(2)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用工单位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

(3)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 10%
用 人 单 位
(1)
劳动合同载明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岗位
主要义务
(2)
需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4)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
不得收取费用
用 工 单 位
(1)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主要义务
(2)
不得收取费用
劳 动 者 的
(1)
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权利
(2)
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必考点47】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
通常 19%
底线: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高线: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个人缴费
8%
账户规定
  1.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2.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3. 个人死亡后,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60





女干部
55
女工人
50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55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0
45
缴费年限
15 年
待遇
基本养老金
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 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 助金条件,择其一
病残津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必考点48】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
6%,30%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2%
计算
定点,目录内
非 医 疗 保险支付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先支付再追偿
  3. 由公共卫生负担
  4. 境外就医
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6 倍)以下支付比例:90%
医疗期
概念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期间
计算期间
﹤10 年
﹤5 年
3 个月
6 个月
≧5 年
6 个月
12 个月
≧10 年
﹤5 年
5 年≦Y﹤10 年
9 个月
15 个月
10 年≦Y﹤15 年
12 个月
18 个月
15 年≦Y﹤20 年
18 个月
24 个月
≧20 年
24 个月
30 个月
待遇
  1.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顺延
  3.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倍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必考点49】工伤保险
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认定工伤
(1)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1.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3. 患职业病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
  5.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6. 其他
视同工伤
  1.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
  3.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不认定
  1.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4. 其他
工 伤 医 疗待遇
条件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医疗待遇
内容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 康复性治疗费
  4.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
  1.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2. 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
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内容
  1. 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级至 10 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内容

1-4 级
×
伤残津贴(工伤)

5-6 级
本人提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单位)

本人未提出×
能适当工作:工资
难安排工作:伤残津贴(单位)

7-10 级
劳动合同期满√
本人提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单位)

其他情形×
正常工作,领取工资

工亡待遇
条件
  1. 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1-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
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
  1.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停 止 享 受工伤保险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必考点50】失业保险
享受条件
(1)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
(1)
持证明到指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
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3)
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期限
满 1 年不足 5 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满 5 年不足 10 年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
10 年以上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待遇
(1)
失业保险金

(2)
领取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死亡补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
其他
停止情况
(1)
重新就业

(2)
应征服兵役

(3)
移居境外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


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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