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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 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 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 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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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

    6. 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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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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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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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按内容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按主体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六、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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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算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和决算的批复。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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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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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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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支的方式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财政支出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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