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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播电视广告业务的内部审计


[摘要]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广播电视单位的宣传与经营业务必将分离,而广告收入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的创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广播电视广告业务的内部审计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各级广电部门和单位的内审人员应通过工作实践,努力总结和掌握一些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技巧和方法,从而促进广电部门和单位的整个内部控制工作和广告经营创收工作的不断规范化。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广告法 法律法规 审查重点 具体方法

一、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现实意义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有力保障下,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强化产业意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媒体经营力度,广播电视创收呈现出良好的增长趋势。据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统计年报反映,2004年全国广播电视创收收入为685.19亿元,较上年增加76.09亿元,增长12.49%。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收入为414.50亿元,较上年增加88.68亿元,增长27.21%,占全国广播电视创收收入总额的60.96%。广告收入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的经营创收中,当之无愧地是广播电视媒体创收的主要来源,其增长速度远高于整体创收的增长水平。
为了健全广电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广电总局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为广电系统实施内部审计的“根本大法”从而在制度上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基于广告收入在广播电视单位经营创收中的突出地位,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广告业务的内部审计,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涉及到各级广播电视单位的财务收支,还涉及到设计、制作、播出、价格、资金等其他与之有关的一切经济管理活动,通过对这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帮助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堵塞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广告收入,从而提高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 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涉及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单位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物价、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目前,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广告法》。该法于94年10月27日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对广告的管理机关、广告的准则、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合同的条款、广告的收费、审查、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的重要条款包括:“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该关注的,确保广播电视广告业务不违法。
2、《广告管理条例》(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 [1988]第13号文件发布,2004年11月30修改后重新发布)。该条例及细则对广告的范围、广告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条件、审批、广告发布应出具的手续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条例及细则中规定:“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账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条例及细则还强调“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
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3]第17号令)。该办法于2003年8月1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三十条,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内容、播放时间、比例、主管部门、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目前已经成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最为重要和全面的法规之一。《办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4、《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规定》([1991]984号)该规定是原广电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旨在促进广播电视单位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规定对于广告收入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规定得较为具体,至今仍然适用。其中规定,“广告费用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结算,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和接受现金、实物”,“对由于广告单位无力支付而形成短期内无法收回的广告费,可通过协商以该单位的商品抵偿,所收实物应委托商业部门销售,不得自行出售或处理给单位和个人,更不得私分”,“对于确属本单位业务需要的设备,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留用;留用的物品,属于专控购商品的,必须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广告收入必须纳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由财务部门统筹安排,统一核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广告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内管理,抵顶预算支出;不得将广告收入存放外单位收支或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对于广告收入较大,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经营广告的部门,但所设立的专职部门不作为独立法人和独立核算单位,其财务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广告收入,视同财政拨款”,“广告收入和支出,必须分别核算,不得坐支广告收入”,“广告收入一律按实收金额入账,开据财税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合法收据,其他收据一律无效”, “对合法的广告代理商,可按规定支付代理费,对国内代理商应支付的代理费不得使用现金,对代理商应支付的代理费,可采取在其应付的广告费中抵扣的办法”。
该规定还具体规定了有关奖惩措施:“对于设立专职广告部门的单位,可对专职广告部门采取核定指标,超收有奖等办法”,“对于非专职联系广告业务的个人,其必需的差旅费等正常开支,可按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给予报销”,“对联系广告业务中的贡献较大者,酌情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在单位奖励基金中开支;个人所得奖金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免税限额的部分,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个人均不得从广告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违者视同贪污论处”。此外,原广电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2年制定的《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对赞助费收入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5、《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于2004年12月9日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广电部制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分为七章三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奖励和处罚、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广电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是广电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性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和企业应当依据《审计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从而在体制上健全了内部审计工作。
6、《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国家广电总局于2005年1月27日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与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国家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
三、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重点
1、内部控制方面的审查:广告经办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如何,是否与各项财务控制措施相衔接,各业务流程之间是否存在“脱节”或“真空”状况,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财物的收付、保管是否存在漏洞,有关业务的原始记录是否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是否妥善保管;
2、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查:广播电视单位播出广告,是否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广播电视单位经营广告业务是否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或部门,有无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有无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3、价格管理的审查:广告收费标准是否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将有关收费政策报当地财政、工商等部门备案;是否在收费地点悬挂或公示广告业务收费价目表;是否有不正当价格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及垄断、哄抬价格和支付回扣费等不正当行为;
4、发布手续的审查: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是否出具相应的证明或文件;申请发布商品广告,是否提交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客户是否有其他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播放内容的审查:播放的内容是否经过审片部门的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有的法律法规,有无直接或变相损害集体、单位、个人或公序良俗的内容,对国家禁止或限制播放的烟草或酒类广告是否有效遵守或执行,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商业侵权等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遍数、频道(频率)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一致,是否通过游动字幕变相播放广告,是否通过有偿新闻来播放广告等等;
6、广告收入及赞助费的审查:广告收入是否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有将广告收入存放在外单位或设立“小金库”现象;是否有将广告收入坐支现象;广告收入是否按实收金额入账,是否开具税务发票,按期缴纳税款;赞助活动是否签订了赞助合同,赞助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核算,是否向提供单位开具合法票据,以提供场地、食宿、演出、录制条件等方式赞助的,是否按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计算有关收入或支出;
7、实物收入及职工福利的审查:广告收入是否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结算,对服务单位确无支付能力而以实物抵偿的所收实物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留用的实物,是否自行出售或处理给单位和个人或进行私分,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销售税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的实物,是否折算为现金收入列入职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单位会计账簿中按规定会计科目列支;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是否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列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是否保留账外资产;
8、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审查:本单位广告业务经营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广告客户的贿赂,从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有直接从广告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以及其他贪污挪用的行为;是否有为了拉拢客户,向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对联系广告业务的个人,开支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领取的奖金和业务费否在规定科目中列支;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义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方法
审计方法是从长期审计实践中总结和积累起来的。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方法选用得当,便能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率。相反,如果采用的审计方法不恰当,不但不能以一定的人力、物力,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而且可能进入“死胡同”或“钻牛角尖”,使审计工作陷入困境,导致错误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因此,科学、合理地选用审计方法,对于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内部审计的方法有很多,除了一些常用的审计技术方法,如查阅法、审阅法、抽查法、盘查法、观察法、分析性复核法等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一些特有的审计技术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查法。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组织的控制结构,适时地提出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议和意见,减少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由于广播电视广告业务的特殊性,各种广告收入的来源渠道、方法不一,广播电视媒体的时效性较强,广告一经播出就难以查证,广告业务的经办程序复杂,各个流程之间环环相扣,既不能将每个环节孤立起来,也不能将它们顺序颠倒。因此,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对整个广告业务的流程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必要时可以画出整个系统的流程图,标出其控制点,并指明其控制类型和控制手段。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包括组织控制、经营控制、人事控制、检查控制、设施设备控制五个方面,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使用预先编制、格式基本固定的内部控制问卷,对其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控制环境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找出其薄弱环节,发现审计线索,从而使审计工作向纵深推进。
2、合同审查法与业务单位函证法。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为了促进本单位的经济创收,年初一般都要与广告业务承办部门签订责任状或经济指标任务书,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从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合同的内容整体上来了解广告业务部门的任务情况。其次,广告业务承办部门在日常广告业务的洽谈过程中要与具体客户或服务对象签订有关具体的广告播放合同。另外,由于广播电视媒体的特殊性,广告一般播出后,如果当时不能了解有关信息,就很难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寻找具体有用的审计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到有关广告业务单位去实地了解或进行函证,请求协助查询有关广告的制作播放以及收费情况,对有关证据实施扩大测试,从而获得所需信息,使审计结论更为可靠。
3、广告业务流转凭证审查法。广告业务在流转过程中,凭证审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收费发票抽查法,发票是广告业务部门与客户进行结算的书面载体,可以真实地反映广告部门的实际创收,内审人员可以对发票的领、用、存情况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查,防止舞弊情况的发生;二、节目单审查法,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单位,一般都有保存完好的节目播出单,从逻辑性讲,对节目单的审查应该比发票的审查更有实际意义,特别是一些实物抵账的广告,由于双方都不开票,很难从发票的审查上找出线索,而节目播出单则不同,它是广告业务部门与机房播出部门进行衔接流转的唯一凭证,节目播出单较为详细具体,应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
  4、实时收视收听法。所有制作完成的广告都必须通过相关的媒体进行播放,对于节目播出单记载不全或被有关人员故意销毁、隐匿的单据,内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现场收听、观看实时播出的广告,及时认真地记录有关广告时段、时长、播放次数,搜集第一手审计证据,验证有关审计事项。
5、业务费逆查法。业务费或奖金是广告承办部门和人员所取得的最终劳动成果的体现。内审人员可以通过财会部门提供的业务费结算单据情况,根据广告部门和人员实际报支的业务费或领取的奖金,按照单位年初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业务费结算标准,查看有关报销单据,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测试,审查有关业务费报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推算出全年广告收入,并对有关疑点进行顺藤摸瓜,循序渐进地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使原本隐蔽的信息明朗化、清晰化。
6、违规情况判断法。由于广播电视广告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较大,内审人员可通过与之相关的有关执法部门,如工商、物价、药品监督、食品监督等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甚至可以通过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的群众举报,查看被审单位历史违规或被处罚情况的有关纪录,逐一分析判断,寻找有用的审计线索,从而实现审计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广播电视局  游 军
通讯地址:江苏省建湖县湖中南路1号
邮政编码:224700
电子信箱:youjun56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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