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5)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社会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五、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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