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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部全面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今日施行


  审计已成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监督方式。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审计《条例》的内涵和特色等内容,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建青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审计《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推出的,审计《条例》的颁布对丽水审计发展又有什么重要意义?

潘建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八大监督”制度建设,首次将审计监督从行政监督中独立出来,位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在去年,国务院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审计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此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具体,完善审计制度体系已迫在眉睫。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科学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规规章方面走在前列”,“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对各部门推动制度建设作出了具体安排。另外,审计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固定。审计《条例》的出台,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对审计实践的各方需求和努力进行了很好回应,为构建符合当前形势的比较完备的审计制度体系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同时,审计《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为我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开展审计体制改革试点、发挥审计经济监督与政策保障职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特别是审计《条例》对审计事项和范围做出的细化规定,必将让审计机关更加有力地服务于落实市委作出的《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决定》,为把丽水建设成为全国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双示范区”保驾护航。

  因此,审计《条例》的出台施行,使浙江审计监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对推动丽水审计事业的发展,密切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记者:《浙江省审计条例》有哪些新特点和新要求?

潘建青:审计《条例》填补了我省审计立法的空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就新特点和新要求而言:

  一是体现了全口径审计,不留空白。审计《条例》扩大了审计范围,从财政资金审计进入到公共资金、政府性资金审计,从国有经济审计延伸到集体经济审计,从有形资产审计扩展到无形资产审计。

  二是体现了全过程审计,不留空档。原来审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存在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审计《条例》更重视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审计结果运用,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三是体现了全方位审计,不留空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导、内部审计跟进、社会审计发挥作用的全方位审计格局,保障了经济社会的规范运行。

  四是体现了体制改革方向,不留空缺。针对我省即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审计《条例》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明确了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的“双报告”制度。明确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内容角度看,审计实践创新主要体现在将重大政策部署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统统纳入审计事项。

  为了确保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审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并明确了重点审查的内容,从加强项目落地、资金保障和实际效果审计等方面,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审计机关还要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以及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

记者:那么,审计《条例》对审计事项和范围又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

潘建青: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审计《条例》对审计事项和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规定,强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并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审查内容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

  一是明确将资源环保情况审计列入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规定审计机关要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同时规定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是明确了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开展绩效审计。

  三是明确要求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条例》还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记者:审计《条例》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和程序有哪些新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潘建青: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和权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审计《条例》总结浙江审计机关的实践经验,从五个方面作了新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工作流程,对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内容、程序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如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如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三是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权限、要求和方法。如审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建设,并可以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如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者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救济程序,保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记者:审计《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公开及运用有哪些要求?

潘建青:“屡审屡犯”的问题存在已久,很大程度上与审计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加强审计结果的整改、公开和运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审计实效具有关键作用。审计《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及运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等。

  一是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6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二是对审计结果公开提出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开,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公开,公众十分关注。审计《条例》回应群众关切,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是对审计结果运用提出要求。审计《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记者:审计《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权威也在于施行。您对实施好《浙江省审计条例》有什么看法?

潘建青:审计《条例》涉及到资金、资产、资源相关的方方面面,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等,需要大家共同地学习好、运用好、宣传好,让更多的人懂法知法,守法敬法。

  就我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审计《条例》似乎给我们增加了不少的“权力”,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们增加的不是“权力”,而是“权限”。因此,正确把握审计《条例》,规范用权对审计机关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审计机关没有正确把握好审计《条例》,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延误期限,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甚至会引发相应的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前,我们把学习好、运用好、宣传好审计《条例》,作为我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一时间做了精心部署和安排。下一步,我们将以审计《条例》施行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深入开展“深化审计纪律执行年”“深化审计质量提升年”“审计价值提升年”活动,在科学精确定位,持续精准发力,强化精细管理上多下功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不徇私情,不辱使命,努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切实发挥好审计的治理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推动丽水审计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发展,为丽水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提供坚强的审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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